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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兵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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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举证男方有“小三”,离婚损害赔偿能否获支持?
更新时间:2013-10-05

最近,笔者代理的吴某诉孙某离婚案一审收到了一审判决,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被告举证原告有“小三”,提出要求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并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但最终未得到法院的认可。

案 由:离婚纠纷

法 院:上海市虹口法院

原 告:吴 某 代理人:张 兵 律师

被 告:孙 某

案 情: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3岁。自2011年5月,原告从家中搬出,在外租房居住,自此与被告分居。2011年12月、2012年8月,原告先后两次向虹口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均未得到法院支持。2013年7月,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僵持不下。同时,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并提供了原告与黄某有婚外情的证据3份:

1、原告多次与黄某“开房”的记录,并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记录证明;

2、原告与黄某拍摄的举止亲昵的合影,曾上传在黄某的QQ空间;

3、原、被告共同的朋友A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其中提到原告与黄某的关系。

看似十分充足的“证据” ,但最终却未获得法院的认可。笔者认为,并非法院要求过高,而是被告的举证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笔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充分阐述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与黄某同居,无法要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最终,该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的赔偿请求未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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