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立华律师
黑龙江-鸡西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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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出卖方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更新时间:2013-10-04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同时将房屋交给原告占有,原告按照约定将购房款交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候,被告以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起诉状



告:王xx,女,1xxxxxx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市 。电话:



告:xxx,女,1xxxxxxx日出生,汉族,系xx市



由:



请求事项:1.要求被告履行附随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要求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xxxxxx日,被告将其自有房屋(位于xx市x房产证号:xx市房权证中心区字第xxx1x号)xxx平方米平房以xx000.00元价格出卖给原告,同时被告将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告,房屋同时交付给原告占有,现被告拒不履行附随义务,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致使原告无法顺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x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xxxx


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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