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
受被告人王xx的委托,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的指派,本律师担任王xx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的查阅分析案卷材料,通过今天的庭审形成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王xx成立滥伐林木罪罪名不成立。
一、关于滥伐林木罪,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对本条具体应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主管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观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根据以上法条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主观上应当有采伐的故意,客观上应当有超出采伐许可证或无采伐许可证而采伐的行为,且采伐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本案的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采集的故意也没有采伐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本案的采集和采伐都是刘xx一伙所为,采伐工均是刘xx花钱雇来的,伐下来的树木也都是刘xx处理的,如果是被告人所为那么为什么雇人的工资都是刘刚所付?难道一个人会没有任何理由去犯罪吗?
二、本案涉数额如果是2500株以上就构成数额巨大,而公诉机关提供的数字为2506棵这个数字太巧了,正好是数额巨大,此数字没有经过被告人的现场指认且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滥伐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被告人王xx无罪。
辩护人李立华
2012年6月12日
法院判决:被告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