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李**2011年在被告河南**物流有限公司托运一批货物,货款共18375元,收货方一直未收到该批货物,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2013年6月份,本人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该案件。
【裁判结果】:2013年9月份,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内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