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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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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同事小字报 侵犯名誉权
更新时间:2013-09-27

【案例】王X由于患病,曾向同事李X借钱医治。后李X因购房,多次向王X催过,但王X因无力支付而未还。

201117日,王X穿了一套别人送的新的名牌、高档服装上班,不知实情的李X遂认为她有钱挥霍,故意不还款。一气之下,写下小字报,并打印了五份,分别在公司主要通道张贴,称:王X有钱不还债,是十足的“老赖”,建议凡借过钱给王X的人应团结起来收债,凡王X再借钱治病应坚决拒绝。由此导致王X的名誉一落千丈,王X也受到精神打击,病情加重。

【点评】许多人认为王X欠款不还属实,事出误会,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李X的行为具备了该构成要件,其与王X受损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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