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玉峰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从业2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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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盗窃罪一案
更新时间:2010-04-10
被告人朱某某盗窃罪一案 辩护人: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王玉峰 一、基本案情 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经预谋后,于2004年8月9日10时许,携带由朱某某事先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某街某号某室被害人朱某某家盗来的钥匙,将朱某某家房门打开后进入室内,将其家的女式裘皮大衣两件、SONYTRV-16E摄像机一台、三星FIN045型照相机一台、POIAROID2000GAJF型照相机一台、五块天然玛瑙(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8300元)及人民币30元盗走。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确定辩护思路为对盗窃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主要从被告人具有未成年人、初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是偷拿自己亲属家的财物,在案发后赃物已被全部追缴等角度证实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小来请求法院在量刑上从轻、减轻处罚。 三、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的委托,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朱某某、朱某某盗窃案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朱某某,并且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朱某某犯有盗窃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下面对被告人朱某某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初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卷宗记载,被告人朱某某出生于1986年12月12日,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由案发地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朱某某现实表现中可以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前是哈市在校学生。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朱某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而且是偷拿自己亲属家的财物,在案发后赃物已被全部追缴,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从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前后供述一致。经法庭教育,朱某某本人也明白了财物要靠自己的劳动取得这一道理。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后悔。根据卷宗记载涉案赃物已全部被追缴,并已返还给了被害人,另外,辩护人从被告人的父亲朱某某处了解到,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的父亲主动积极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补偿给被害人朱某某20000元人民币。而且从卷宗记载(卷78页)的被害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也从内心深处原谅了朱某某的行为。众所周知盗窃罪是侵财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本案中,鉴于案发后赃物以被全部追缴,并已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的父亲也对此给予了补偿。所以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此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被告人朱某某偷拿的是自己亲属家的财物,虽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意义上的近亲属,但本案在处理上也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罪区别对待。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某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案发后,朱某某认罪态度好,且系偷拿自己亲属家的财物,考虑到涉案赃物已被全部追缴,并己对被害人给予了补偿这些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朱某某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谢谢! 辩护人: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 王玉峰 四、案件辩护结果: 辩护意见被采纳,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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