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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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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刘某、姚某及大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3-09-25

本律师团队代理原告朱某办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由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XX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36万余元,雇主刘某、雇员姚某连带赔偿原告朱某各项损失3900余元。 2012年6月23日晚8时,原告朱某驾驶农用车行至XX县京银路米家堡路口时,与被告姚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姚某所驾车辆的车主是被告刘某,姚某是刘某的雇员。被告驾驶的车辆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为大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大地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被告刘某的赔偿比例。原告朱某委托本律师团队于2012年8月诉至XX法院,要求二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1万余元。

XX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大地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保险公司与被告刘某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赔偿比例,且二被告同意按比例赔偿,故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系雇主,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姚某在驾车行驶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应与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雇员开车出事故 雇主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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