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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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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3-09-25

周某与某修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周某为年薪5万元,单位每月按时向周某支付工资4000元,余额年终发放。合同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2011年、2012年,单位均未向周某支付工资余额,周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单位如数支付工资余额外,还需向他支付违约金5万元。周某认为,《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用人单位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未规定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因此,单位应支付违约金。经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仲裁委驳回了周某的申诉请求。

济宁劳动合同专业首席律师鲁绪昌评析:周某与单位的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处于同一条款,具有不可分性,周某与单位都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针对周某约定的违约条款因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抵触,而无效。若此时该条款仍对单位有效,将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从而加重用人单位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中已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支付,单位逾期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周某的权利完全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得到充分救济,且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已是对其违反合同约定的惩罚。若周某此时再向单位主张违约金,对于单位来说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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