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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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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口头辞退员工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13-09-25

山东省济宁的原告陈先生称,2011年12月,他参加某公司国际贸易中心组织的考试、面试后,被录用为该公司国际贸易中心法务总监,工作地点为首尔。2012年2月,陈先生到公司报到,并被安排在北京总部先熟悉公司情况。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月工资7000美金,试用期为3个月。

2012年3月,陈先生将赴莫斯科的签证办妥。4月,陈先生回北京准备所需物品时,却发现公司没有如约发放试用期工资。对此,公司表示,将陈先生高薪聘用后,发现他并不合适。由于处于试用期,某公司只是口头通知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5月,陈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2013年2月,陈先生又将公司诉至法院。陈先生称,自己虽然从2012年4月起已经不在公司上班,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陈先生请求判令双方自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的劳动关系存续,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的工资,总计15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4月解除。2012年4月,公司已经与陈先生结清了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认为,陈先生自2012年4月后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某公司出示了员工离职交接表,显示离职交接日期为2012年4月7日,但陈先生并未在离职员工处签字。2013年2月,陈先生在一家新公司找到工作,办理了入职手续。

劳动关系未解除  公司支付生活费

法院认为,因陈先生与某公司未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无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4月7日解除。由于陈先生已于2012年2月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此时才实际解除。法院认定,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陈先生主张工资标准过高,某公司应向陈先生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最低生活费8484元人民币。

口头辞退有漏洞  协商解约是首选

山东济宁首席劳动合同专业律师鲁绪昌指出,离职手续对于员工和公司都特别重要,如果员工在离职协议上签字,就不会存在相关争议。本案中,公司认为陈先生刚入职,没有必要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最终酿成了难以弥补的漏洞。

陈先生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经仲裁、诉讼程序后,法院确认了双方近一年的劳动关系,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单位需向陈先生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

鲁绪昌律师认为,本案中,公司支付了陈先生一年生活费,而陈先生也耗费一年的精力用来打官司,最终谁也没有成为赢家。因此,员工与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首选协商解决,由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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