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无责任心终担责
成花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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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原告:雷老,男,汉族,系患者之父。 原告:王某,女,汉族,系患者之母。 原告:雷小,男,汉族,系患者之子。 共同委托代理人:成花丽,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医院。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27日,患者雷某某以消化道出血至被告消化内科住院治疗,2007年1月25日凌晨一时许,雷某某感觉头痛并呼叫医生,原告王某随即到医生值班室叫醒值班医生,值班医生未做任何检查,让患者服用同病房病人的止痛片,患者服用后疼痛并未缓解,但再无任何医生或护士询问病情,凌晨四时许,原告王某因患者疼痛剧烈再次找来值班医生,但医生未做任何检查便离开,凌晨五时许,护士称患者须转急救室观察,但急救室并无医生在场。大约六时许,医生才来到急救室,但患者已经去世,原告认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失,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经济损失285266元。 2008年3月,被告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8年7月9日西安市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存在的医疗过失:1、患者2007年1月25日凌晨1时出现较为剧烈的头痛,当班医生仅让患者自服止痛片,说明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2、当日4时10分,神经内科会诊检查提示:患者神志清,精神可,考虑存在颅内病变,建议做头颅CT检查,以明确诊断,但消化科既未及时送检,也未告知患者;3、进入监护室后,有特护医嘱,无特护记录单,2007年1月25日5时50分有甘露醇、止血剂等抢救治疗医嘱,但无护士执行签字;4、患者死亡后病历中无提出尸检以明确颅内出血的记录。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被告辩称:该医疗事故已经医疗事故鉴定,医方仅承担轻微责任,被告愿在此基础上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雷某某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因被告医疗过失致其死亡,被告应当向患者雷某某的家属即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鉴定结论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故费用应按总额的20%计算。 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7392.63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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