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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当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
成花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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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5年
手术不当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系患者之夫。 原告:周小某,男,汉族,系患者之子。 原告:白老,男,汉族,系患者之父。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系患者之母。 共同委托代理人:成花丽,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某医院。 案情:患者白某以“呕血1小时”之主诉于2002年12月30日入住被告治疗,被告诊断:1、上消化道出血,2、肝硬化失代偿期。入院后经过内科止血、抑酸、支持等相关的治疗,上消化道出血明显好转,患者病情逐渐稳定,饮食正常,身体基本康复,就在准备办理出院手续时,内科医生建议最好做手术,以后就可较好的改变吐血状况,为此,患者的亲属亲自到外科询问能否做此手术,外科答复可以做此手术,术后效果较好,2003年1月15日,患者从内科转到外科治疗,经过术前准备,遂于2003年1月22日在全麻下行脾切除、门奇断流术、胆囊切除术,在手术已经切除脾脏、实施门静脉断流后,在切除胆囊过程中,由于胆囊床出现渗血,患者出现失血性休克,心跳停止,术中出血量约3300毫升,虽经抢救,但效果不佳,勉强出手术室,患者于2003年1月26日死亡。  2004年1月15日,原告通过区卫生局申请西安市医学会对该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西安市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1、肝硬化,门脉高压症并上消化道出血及结石性胆囊炎诊断成立。2、有脾切除、门奇断流术手术适应症,胆囊切除无手术禁忌症。3、手术过程中在休克状态下行胆囊切除术,时机欠妥,胆囊切除过程中并发太出血,促使肝功能衰竭的发生,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后院方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05年12月22日,陕西省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患者患肝炎后肝硬化、脾功能亢进并发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大出血,做了相应的术前检查,无脾切除、门奇静脉断流,胆囊切除手术的绝对禁忌症。患者肝硬化、肝功能Chl:ldB级,术前反复出血、体质差、贫血、有明显出血倾向,手术人员对门静脉高压时胆囊周围侧支循环丰富,静脉压力高认识不足,在高风险的情况下继续切除胆囊,促成了术中难以控制的出血。鉴定结论: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006年6月30日,原告起诉致碑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6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6年8月3日,原、被告双方在碑林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事故鉴定费等共讦计86000元,2、本案诉讼费3090元由被告负担。 判后记: 本案在通过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时,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成花丽在翻阅大量医学著作后,根据被告的诊疗措施及患者病情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手术前准备存在过失。医方在患者凝血机制不全的情况下,未采取术前预防措施,提高患者凝血机制,医方的这一过失行为与患者术中渗血不止以致造成失血性休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手术过程中存在多处明显的过失行为。1、从麻醉记录中可以看出,术中在患者血压测不到已达10分钟的情况下,行胆囊切除,说明医方是在患者已经处于休克状态下,行胆囊切除术,违反了医疗常规。2、在胆囊切除的过程中,由于该病人存在凝血机制不全的情况,易出现渗血,这就要求医生在手术中要尽是减少创面,在切除胆囊时应当把贴肝脏的部分胆囊壁留在肝床上,以减少手术中的出血,但医院并没有这样做,以致术中出血达3800毫升,术中患者两次心脏骤停,在出血无法止住的情况下,医生准备放弃治疗,后在患者家属坚持抢救的要求下,只好以干纱布填塞后勉强出手术室,因此,手术中操作的不当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3、术中因创面出血不止,手术医生无法独立完成手术的情况下,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被告应该邀请西安其他更高级别医院的专家参加手术,以尽全力抢救患者生命,不致于因出血不止而要放弃治疗,更不应该在干纱布填塞出手术室后,对患者腹腔内的纱布不做处理,直到手术后第四天患者死亡时,纱布还在患者腹腔内,因此,被告的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三、术后处理违反常规。手术从上午9时开始到下午3时结束,创伤如此大的手术,术后当日及手术后第一日仅用青霉素800万单位∕日,到手术第三天才用了罗氏芬,术后处理违反常规。四、关于死因。被告在死亡纪录中认为死亡原因为:肝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那么,在患者转入外科前就在内科进行治疗,而且医生建议患者可以出院,说明肝功能衰竭的死亡原因是不能成立的,同时患者正是因为上消化道出血才实施门奇静脉断流术,如果出血正说明门奇断流不彻底。正是因为被告以上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该构成医疗事故。 两级医学会专家最终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鉴定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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