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叶俊庆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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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婚 案 件
更新时间:2010-04-05
离 婚 案 件 一、基本事实 2008年,原(女)、被告(男)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2月,为能够购买低价住房,原、被告在未充分考虑的情况下,仓促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出资按揭购买一套住房。但此后原、被告未举行结婚仪式,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在交往过程中逐渐发现各自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而且因为房产分期付款的问题经常吵架,使本来就单薄的感情走向了彻底的破裂。现在,原、被告除了共同出资购房外,没有其他的任何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无子女。 二、法律分析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三、律师意见 本案我作原告的代理律师,充分运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把此案分成两部分,先处理婚姻关系,达到先离婚的目的;财产我们和被告协商,我们在愿意放弃一切财产权益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不愿调解,最后,我们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暂时判决双方共同使用。最终,我们在不损害被告权益的情况下,此案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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