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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芬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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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3-09-13

【案例】

我是一家食品加工厂的负责人。去年十月,我厂员工老王介绍了一名老乡小林来厂里。小林说自己的老公在上海做生意亏了,准备回乡,她现在出来打临工,等年底老公把货款讨回来就一起回家。我看她蛮可怜,就安排其在百货商场代销我们厂的产品。年底时,她没打招呼就不来了。我以为她回乡了,也没在意。但今年四月底,小林的老公突然找上门,讲去年年底,小林在上班途中被撞,属于工伤,要求单位给其享受工伤待遇。他拿出了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意见书,要求我们一次性赔偿八万元。我们觉得很冤枉,小林是临时用的,怎么能算劳动关系呢,而且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这份工伤认定意见书。后来,我们派人去查,发现前一段时间小林就是在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进行诉讼,而据查小林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不在其家至单位的必经之路上,且事发当时离上班有3小时之久,这怎么能算工伤呢?我们没同意小林的要求,后来就收到了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呢?

【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而目前仲裁及法院受理的工伤待遇纠纷均以工伤认定为前提条件。你所提问题实际涉及工伤认定异议的程序问题。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小林以工伤为由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并已取得了工伤认定意见书。你们不同意给予其享受工伤待遇,必须推翻原社会保险行政作出的认定结论。因你厂尚未收到工伤认定意见书,建议你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中止该案的审理,同时向社会保险机构查询,在收到认定意见书后及时进入法定的异议程序。需要指出的是,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内已经不再存在固定工和临时工的区别,你们认为临时工就不是劳动关系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同时,要否认该事故属于工伤,你们厂方应在复议的过程中提供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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