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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帅律师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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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更新时间:2013-09-09
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基本案情

李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的工资等收入全部上交妻子王某(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管和支配,自己对妻子的收入状况不过问。2005年4月,李某受贿犯罪案发。检察机关从李某家中搜查出人民币100万元,李不能说明其来源,其妻好不能财产的合法说明。这里李的妻子可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王某应当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理由是: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的非法所得论。这是《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本罪是修改后《刑法》新增的新罪名,对打击官员腐败有巨大作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职务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必须是从事公务之人,并且主观上明知财产来源不合法而故意占有和使用,案发后,又不履行“说明”义务,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或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途径,以及解释财产的合法性。

家庭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责令其说明自己知道的家庭财产的来源,但是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一概而论,仍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李某夫妇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丈夫李某平时从不过问家庭事务,本人的收入均交由妻子保管使用,对妻子的收入也不关心。当司法机关发现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时,不仅李某有义务说明其交给妻子保管的收入的来源,其妻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说明其本人的收入来源及家庭支出情况。妻子能够说明其本人收入来源合法,但不能说明丈夫交其保管的财产来源的,不能认定妻子有罪;反之,妻子不能说明自己收入来源的或拒不说明其应知的家庭收入来源的,应认为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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