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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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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犯罪案例二
更新时间:2013-09-09

山东省微山的王某、杨某、傅某、梁某等人同为老乡,2008年以来,他们通过控制没有实际经营的公司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伪造发票,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开具发票。为掩人耳目,他们通过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进行银行转款等手法制造出了货物销售票、货、款一致的假象。几年间,该犯罪团伙数次作案,最多一笔犯罪金额高达1亿多元。

天网恢恢,随着案犯一个个落网,犯罪团伙的制售网络也越来越清晰。在这张利益网络中,他们多为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但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层次分明。王某、杨某负责控制“空壳公司”,傅某负责寻找客源,梁某让他人为自己代开普通发票给受票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被告人结伙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要作用及归案后表现,分别判处了相应刑罚。

■律师说法

移花接木做假账

据济宁刑事辩护专业首席律师鲁绪昌律师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在税务管理方面进行改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实行抵扣制度。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税款获利,或者将自己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他人并根据票面金额收取一定的开票费牟利。

鲁律师调研显示,这类案件呈现多重特点:一是以“血缘、地域”为纽带结成骗税团伙。成员相对固定,团伙结构稳定,多是自己亲戚、老乡,成员之间相互信任。二是“借壳开票”,隐蔽性强。骗税团伙与生产企业经营者达成协议,将企业的真实生产“移花接木”,控制财务人员虚构购销合同、空转资金、做假账向当地税务部门虚开发票,制造真实生产和做假账“天衣无缝”的假象。三是各环节层级分明,分工明确,骗税成功率极高。四是涉及单位犯罪现象严重且犯罪数额巨大。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济宁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8件20人,票面金额上千万元的有5件,有2件票面金额高达5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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