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鲁绪昌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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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更新时间:2013-09-06


山东鱼台张某和余某经朋友介绍相识。1988年,在家人和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这对年轻人登记结婚。

“儿子结婚,因为没钱买新床,我便把家传的那张百年雕花古床拿给他们用。”父亲张介绍,这张雕花古床为黑褐色,有两米多长,两米多高,还有一个两米多长的踏板和两个床头柜。之后,这张古床一直是张和余在使用。

然而,1997年,张父召集儿子、儿媳开家庭会议提出,雕花古床不列入分家的财产范围。为了公平,张父表示,他将另外买一张新床给儿子张。张同意这个提议,却一直不将雕花古床还给父亲。

2011年,张父发现古床已经不在儿子家了。

2012年5月,张父彻底与儿子、儿媳撕破脸皮,将张某、余告到法院。

法庭上,张夫妇称,古床是他们结婚时张父给的婚床,应当算作是父亲赠送给他们的。对此主张,法院未予采纳。

2012年5月11日,法院判决认定古床归张父所有,并判令张夫妻于判决生效10日内将古床归还张父,同时承担1150元的案件受理费。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张夫妇根本没当回事,仍然不将古床还给父亲。5月31日,无计可施的张父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张某夫妻为了躲避执行法官,更换手机号码分别前往南方打工。

2013年5月21日,张夫妻二人被警方抓获归案。在警方再三讯问下,二人才如实交代,为了防止父亲将古床搬走,他们将其搬到丈母娘家存放。

为啥不愿将古床还给父亲呢?张称,他曾听父亲说古床值上百万元,并且是结婚送的,所以没打算归还。在听了律师的释法说理后,张夫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

5月23日,二人将古床归还给了张父。

不久,县检察院以张夫妇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张、余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张、余已履行判决内容,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近日判决张、余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人济宁首席刑事辩护律师鲁绪昌提醒: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及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本案中,张的父亲虽然交付了财产,但其只有借用的意思,并无赠与意思表示,因此赠与关系并不成立,古床还是归张的父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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