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因搬迁问题与员工发生争议,导致三十名左右的员工集体罢工,
并且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后申请劳动仲裁,申请金额总计为二百多万元。
本律师受该公司委托,作为本案的劳动仲裁的代理人参与,并且及时提出
劳动仲裁反申请,要求确认申请人无故离职行为系旷工,被申请人不需要支
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并且申请人要赔偿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导致被申
请人的损失,通过一系列的收集证据、举证、辩护等环节,最终劳动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大部分仲裁请求,仅仅支持了少部分的金额,
仲裁委仅仅支持申请人一方约六十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对于本案仲裁的结果,本律师仍认为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于是委托人决定向法院起诉,并且对于提交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最终,
一审法院认定了劳动者一方系旷工离职,完全支持了公司方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一方所主张二百多万元的申请至此全部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