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闫怀柏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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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家属诉苏州某医院医疗纠纷
更新时间:2010-03-25
案情简介:2008年12月5日,患者李某(65岁),因呕血前往苏州某大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上消化道出血并予以抢救治疗。患者于次日下午10点钟不治身亡。双方协商未果,患者家属委托闫律师进行诉讼。 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关键要证明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从而证明医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上,闫律师着重指出以下几点: 一、医方治疗方案消极,缺乏必要药物。 二、医方治疗方案未结合患者“肝硬化”病史。 三、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未查明具体出血点。 四、治疗上消化道出血,除了药物治疗外,还有外科手术、介入、三腔管压迫等多种治疗方案。肝硬化静脉曲张破裂大出血抢救,常规药物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往往是机械压迫止血等方法可以使出血口暂时凝血而止血,从而为后续治疗提供宝贵的时间。但医方仅仅采取了药品治疗方法,过于保守。 医方的上述不足导致了患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治。 审理结果: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经过讨论,采纳了闫律师的陈述意见,将该医疗纠纷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患者家属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律师声明: 为保守当事人秘密,我们在发布该案例时隐去了当事人真实信息,如当事人或其亲属看到该文仍然认为泄露其隐私的,敬请见谅,并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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