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案情:2012年10月,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某路段,谢某驾驶轿车由北往南行驶,与梁某驾驶的轿车及朱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上述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谢某和谢某轿车的交强险承保单位某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梁某和朱某因交通事故发生汽车维修费、拖车服务费、评估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为此,梁某和朱某委托利晓珍律师诉至法院追讨。
律师分析:
谢某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应向梁某和朱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梁某和朱某的全部损失。某保险公司是谢某轿车交强险的承包单位,依法应在责任限额内与谢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书:
1、谢某在2013年3月7日前一次性赔偿梁某16500元;
2、谢某在2013年3月7日前一次性赔偿朱某1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