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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娟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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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9-0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壹审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了解了基本案情。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现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主要就其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女朋友张某与被害人高某是亲戚关系,共同租住,平日即以熟识。被告人至高某住处,并无盗窃犯罪预谋及故意,属于临时起意,具有偶发性。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如实告知了父亲其犯案经过,并将剩余盗窃款项全部交给父亲,由父亲补足其已经花费的一千余元,被告人自己也后悔不已。本案本属于日常小事,因被告人法律意识单薄,而无意触犯法律。被害人并无意于追究被告人任何刑事责任,并已出具谅解书。辩护律师相信,即使被害人不报案,被告人及家属也会将盗窃所得如数返还给被害人。本案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被害人并无任何损失,也无任何不良社会影响,恳请法庭从轻处理。

二、被告人李某承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作案后,没有因惧怕刑事处罚及相关责任而潜逃,一直呆在家中。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及事实,无任何隐瞒及翻供表现,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诚恳。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段鹏飞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对段鹏飞给予宽大处理。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作案时,虽已成年,但涉世未深,年纪不大,懵懂无知,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更没有意识到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及责任。本案可以参照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及规定处理,贯彻国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相信李某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及严重性,无比自责与内疚,也极大的增强了法律意识,其本人也将为其做出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恳请法庭念及李某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年龄尚小,平时表现良好,且无前科,没有主观恶性,犯案情节轻微,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年龄尚小,涉世未深不懂事,一时不慎触犯了法律。念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主动退还赃款,具有强烈的悔罪意识,又系初犯,特请求法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够对李某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此惩处足以达到对其惩罚、打击、教育的目的。给李某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能够发挥所长,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某某区人民法院

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惠娟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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