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赵乾伟律师
重庆-重庆
从业16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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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非法持有 *** 罪获缓刑
更新时间:2010-03-18
 罗某非法持有 *** 罪获缓刑 本人于2009年12月15日,接受罗某妻子王某的委托,代为为罗某涉嫌非法持有 *** 罪处理,并担任其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们就安排时间准备与其会见。因为罗某案发是由其他犯罪嫌疑人(谢某)举报而被发现,谢某案件因其涉及黑社会性质。因此,第一次会见遇到了一定的阻力。后来,与办案民警和专案组长沟通后,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律师职责,我们一周后办理了与当事人罗某会见。罗某案情比较简单:2009年5月一天,在朋友谢某的请求下,为其保管了一支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 *** ,一直隐藏于家中,直到案发到日11月29日。罗某并未使用过 *** ,持有 *** 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性。 一方面,罗某为其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我们传达了家属对其关心,并交流了他在外面生意上的一些事情。另一方面,我们解释了非法持有 *** 的刑法上的规定,因为持有一支 *** ,危害不大,适用刑法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让他不用太担心,我们争取为其尽量减轻刑罚。 后来,我们到检察院、法院做了调查取证和沟通工作,并要求家属补强了证据:街道办事处罗某的个人表现情况,请求从轻处罚,罗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收发票等。2010年3月5日,本案开庭,罗某的很多家属到庭,见到很久未见面的罗某,一些家属落泪了。为保障罗某的合法权利,本律师在庭上做了精彩辩护。法官也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当事人对本律师也表示了感谢。 附: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本案被告人罗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指派赵乾伟律师担任罗某涉嫌非法持有 *** 罪案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罗某非法持有 *** 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被告人的非法持有 *** 罪刑事责任存在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罗某品行良好,是初犯、偶犯,而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酬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罗某品行良好,无任何违法和犯罪纪录。被告人罗某出生在贫苦农村家庭,但其从小就刻苦努力、孝敬父母,尊老爱幼、乐于助人。在家务农8年后,又外出打工挣钱养活家人。2004年至今做个体工商生意,目前经营着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但为国家缴纳税款,也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问题。 被告人罗某由于平时忙于自己的工作,忽视了自身的思想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上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其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只是出于朋友帮忙“兄弟义气”之举,才为周飞保管 *** 。这次是初犯、偶犯,不是职业犯,惯犯,再次犯罪的人身危害性不大。 2、被告人罗某保管 *** ,主观目的只是“兄弟义气”帮忙,暂时为周飞保管 *** ,而非用于其它,如自卫、欣赏或是为了其它犯罪目的,且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观恶性较小。 事情发生后,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公安机关在2009年11月25日到被告人住处叫被告人交出周飞给他保管的东西时,被告人就交出了所保管的 *** ,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如何取得 *** 、并保管的全部过程。这说明被告人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悔过表现很好。 所以,辩护人认为,罗某的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辩护人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人民法院应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判案原则,给被告罗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关于被告人罗某非法持有 *** 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 被告人罗某持有 *** 的时间仅5个月左右,且该 *** 一直都放在被告人家中的隐蔽地方从未使用过,且被告人也只是帮朋友暂时保管也从未打算使用。相反,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多次叫周飞把 *** 拿回去,周飞以种种理由脱脱,后罗某,把隐藏 *** 的事情忘了。实际上,被告人不但没有使用 *** ,而且自己没有告诉任何人,也只是在公安机关搜查时,它才看见了 *** ,才视庐山真面目。后公安机关让其交出周飞给他的东西时,被告人未作任何狡辩就交出了涉案 *** 。因此,被告人罗某非法持 *** 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被告罗某目前的窘迫状况 案发后,被告母亲听到唯一的儿子出事后,原本体弱多病的她更加经受不住打击,身体每况愈下。作为一向孝敬父母的罗某,内心更感无限的痛楚和自责。同时家中还有年仅8岁小孩被告也需照顾。况且他所经营的路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正处在,发展期间,正需要他的经营管理。 四、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四十八条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 *** 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 *** 弹的非军用 *** 1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同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为了有效化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时修复了因犯罪而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在惩罚教育犯罪的同时,达到治病救人的作用。实践中,包括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和奉节县人民法院等都有对非法持有 *** 案件判决适用缓刑的情形。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事实上造成危害不大,因此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其它法定、酌定情节,适用缓刑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赵乾伟 律师 20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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