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诉张某某建房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张某某委托我为其辩护,得知原告为被告张某某建造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张某某才拖欠建房款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为张某某进行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对张某某房屋进行质量鉴定,确属存在质量问题,有了一定的证据后,反诉杜某施工质量问题,经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决,杜某赔偿张某某合同违约金80664元。使张某某由被告变为被害方,并获取了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