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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起诉女儿要求返还多给的生活费
更新时间:2013-08-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称超出的8000元属不当得利,被法院驳回

南都讯 记者张昊 通讯员汪次安 罗定海 父亲打官司告14岁的女儿,要她返还多给的8000元生活费。这是昨日南都记者从韶关浈江区人民法院获悉的一件荒唐事。日前,该院一审判决驳回这位父亲的诉讼请求。

离婚之后女儿生活费用银行卡汇

这位父亲姓冯,与妻子李某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次年7月生下女儿。2010年10月,冯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冯先生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冯先生在银行账号开设一卡一折,银行存折由他保管,银行卡则由妻子李某保管。

母亲取现数额超出离婚约定额度

据悉,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间,李某在银行柜员机提取现金共计26900元。2012年1月,冯先生中止其银行账号的使用,改用汇款的形式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同年2月汇了2500元到妻子李某工行卡后,冯先生再未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同年6月,他因不按时支付生活费被女儿告上法院。同年9月,法院判令冯先生要继续每月支付1000元给女儿,至其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不过败诉后冯先生反过来向女儿提起诉讼,认为他与妻子离婚至女儿起诉索要抚养费之日止(即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共计21个月,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标准(1000元/月),其只需支付女儿生活费21000元,然而其共支付29400元,超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女儿返还其多支付的生活费8000元。

法院:多取一点来养女儿合情合理

浈江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冯先生所给付的生活费,系基于父女之间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其妻子将收到的29400元用于对女儿的抚养教育,既合情合理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冯先生诉称女儿构成不当得利,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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