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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龙律师
山东-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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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泼水伤童, 主人帮工共同担责
更新时间:2013-08-25


2012年7月3,刘**因母亲去世办丧事,请邻居刘*花无偿帮忙。当天上午10时许,刘*花清理锅灶时,认为厨房窗外没人,便将锅里热水舀起从窗口泼出,谁料把正从窗口下走过的6岁儿童王鑫烫伤。王鑫被烫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热液烫伤全身多处面积达14%,为深二度烫伤。出院后经鉴定,认定后续治疗费2万元。 庭审中,被告刘**辩称,原告家长对幼儿监护不力,未能照看好小孩,对此次事故原告家长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帮工刘*花认为,其在倒水之前,望了一下窗外没有人,才把水从窗口舀出去了,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地位于乡镇临街的一条道路,经常有行人路过。被告刘*花明知向窗外泼洒热水有可能伤到人,从被告刘*花庭审中的辩称“舀水前向窗户外望了一下,确认没人后再舀出去”明显可以得知。这种注意义务是一般人都应当注意的一般规则,虽然被告刘*花也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原告王鑫事发当日在路上行走,被突如其来的热水烫伤,与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无关联性,无与引发本次损害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因此,原告王鑫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刘*花是为被告刘**无偿提供劳务的人,被告刘**是受益人,但被告刘*花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告刘**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刘**、刘*花赔偿原告王鑫(化名)各项费用合计44920.64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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