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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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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系列纠纷案例之三
更新时间:2013-08-24

山东加祥县**乡的74岁的赵伯一直过着空巢独居生活,唯一的儿子赵海在上海工作虽已多年,可为早日还上购房贷款,几年也难得回家一次。为尽到精神赡养义务,儿子经网上联系,与“**”公司职员刘小姐商定,由刘小姐定期看望赵伯并陪老人聊天,每次260元。

善解人意的刘小姐非常热心,每次看望交谈中,都会帮助老人解决一些生活中的小困难。比如,老人记性不太好,经常忘记吃药甚至吃错药,刘小姐如同儿女一样,帮老人建立起带格子的小盒子,把药按份分好装在里面,哪些饭前吃、哪些饭后吃都分得一清二楚,吃完一次就在笔记本上打个勾,老人感觉非常好。刘小姐有时还帮老人做一顿可口的饭菜。

为感谢刘小姐的热心,赵伯特意认刘小姐为干女儿,并提出由他直接每次按300元付费。春节期间,赵*回家看望父亲时才知道老人另付费一事。便与刘小姐联系,要求退还自己所支付的每次260元费用,可刘小姐回答,赵伯所给的钱是感谢费,属于小费,不应退还。

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点评:刘小姐一次服务收取双份服务费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本案中,赵伯知道“**”是由儿子付费,可因为刘小姐的优抚服务感动了赵伯,赵伯才提出增加服务费,由原来的每次260增加至300元,并由他直接付费。

对此,刘小姐应当是清楚的,在赵家父子未相互沟通告知的情况下,刘小姐应主动与赵*说明,并依赵伯的意愿停止收取赵*的付费,只收取赵伯的费用才是正确的。

另外,《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刘小姐一次服务,却同时收取双份费用,显然属于不当得利性质,因此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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