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乡县的李二是某快递公司快递员。为了增加工资收入,李二私下在一家网站打出了“代看望”老人的广告,并利用工余时间挣些外快。前不久,李二与在深圳工作的汪先生达成“代看望”其母亲的协议,约定每次代理费为200元,其他一概不管。
前不久的一天下午,李二看望汪先生母亲归来途中,因所骑的电动车刹车闸不好使,在一下坡路段摔伤致右腿骨折花去治疗费3200余元。事后,李二请求其所在的公司补偿医疗费未果后,遂要求汪先生承担一半损失。
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点评:李二摔伤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李二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公司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公司当然不承担任何责任。李二虽然是在办理汪先生委托事项途中摔伤,但基于下面两个理由,汪先生可以不承担责任。
首先,双方有约定在先,明确约定“每次代理费为200元,其他一概不管”,既然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就应当信守约定;其次,李二摔伤的主要原因是自己的电动车刹车不好使,依据《合同法》第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汪先生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