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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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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房改房遗嘱继承案
更新时间:2013-08-22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36月,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男)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李某(男)、李某(女)、周某(女)房改房遗嘱继承纠纷案于20136月被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几个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经过开庭两次,最终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李某依法继承座落于杭州市上城区兴隆东村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2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和被继承人李某系原告、被告二、被告三的父母,被继承人李某于2008610日过世。被继承人李某和被告一共同共有房屋一套(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兴隆东村某幢某单元某室)。

被继承人李某于2008年某月某日亲笔作出生前留语一份(遗嘱)一份,杭州市上城区兴隆东村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所有权为李某全权所有,待李某、被告一周某两老先后辞世,该房屋归大儿子李某全权所有,并以此据为证。并由李某、周某签字并加盖印章。

原告认为,现被继承人李某已于2008610日过世,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是父亲李某的遗产,原告有权继承。为维护原告作为弱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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