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电子公司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本律师认为:司机属于特殊工作岗位,与内勤人员的工作性质完全不同,不宜实行标准工时制,而只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公司每月均有支付固定数额的加班费,已足以保证其每月总工资与当地同岗位工资价位相当,故该四名员工的请求不能成立。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将该四名司机的仲裁请求全部予以驳回。该裁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