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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昆义律师
广西-柳州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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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被人盗取,存款人的损失银行赔偿
更新时间:2013-08-20

一、案号:略

二、案由:储蓄合同纠纷

三、审理结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许律师代理多起类似案例,均得到法院支持)

四、案情简介请见:民事诉讼状;举质证意见

五、诉讼代理人:许昆义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77818日生,住柳州市某3-1-6-1号。

被告:中国某银行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某路2号;负责人:张三,系该行行长。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支付存款34901.93元及相应利息的合同义务;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被告银行卡折合一的储户,存折帐号:338*****844,储蓄卡号:4367 **** 03320113231214分许,原告收到被告手机短信,短信内容提示原告在被告银行的储蓄帐户中的部分存款30396.03元被他人消费。同日1221分许,原告又收到被告手机短信,内容显示原告在被告银行储蓄帐户中的存款又被他人取走4506.15元。原告收到短信时,存折和储蓄卡均在自己手中,故原告断定自己的存款已被人消费和盗取了。为防止损失扩大,原告立即拨打被告银行电话向被告银行报案,同时到被告的分支机构柳州某分理处当面报案并与该分理处查询交易情况,同日1250分许,原告到柳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原告身在柳州,且存折和储蓄卡都在原告手中的情况下,存款被他人在港奥地区消费和盗取,消费款项、盗取款项和查询费用合计34901.93元。被告银行柳州某分理处出具的《交易查询单》,证实了原告帐户中的存款已被他人在港奥地区消费和盗取的事实。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向原告履行支付存款及其相应利息是应尽的法律义务。案发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履行支付34901.93元存款及相应利息的合同义务,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何某某

20114 24

举质证意见

序号

证据名称

份数

页数

形式

证明的案件事实

1

被告银行电脑咨询单

1

1

复印件

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

被告银行储蓄卡

1

1

复印件

双方存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存于被告处的钱被人盗取

3

被告银行存折

1

1

复印件

双方存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存于被告处的钱被人盗取;

4

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

1

1

复印件

双方存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存于被告处的钱被人盗取;

5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

1

2

复印件

原告存于被告处的钱被人盗取;原告最大限度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原告在事发当日卡折在身上且人在柳州;被告违约没有尽妥善保管义务

6

公安机关接报警案件信息登记表

1

1

复印件

原告存于被告处的钱被人盗取;原告最大限度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原告在事发当日卡折在身上且人在柳州;被告违约没有尽妥善保管义务

7

公安机关特大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

1

1

复印件

原告存于被告处的钱被人盗取;原告最大限度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原告在事发当日卡折在身上且人在柳州;被告违约没有尽妥善保管义务

8

柳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明

1

1

复印件

原告存于被告处的钱被人盗取;原告最大限度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原告在事发当日卡折在身上且人在柳州;被告违约没有尽妥善保管义务

9

原告同事许某等证言

1

1

复印件

原告存于被告处的钱被人盗取;原告最大限度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原告在事发当日卡折在身上且人在柳州;被告违约没有尽妥善保管义务

10

原告书面陈述

1

1

复印件

原告存于被告处的钱被人盗取;原告最大限度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原告在事发当日卡折在身上且人在柳州;被告违约没有尽妥善保管义务

11

被告致原告短信

1

1

打印件

原告存于被告处的钱被人盗取;被告违约没有尽妥善保管义务

14

证据提交人:何某某

诉讼代理人:许昆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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