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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夏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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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赵某与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状
更新时间:2013-08-15

黄某、赵某与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答辩人:黄某,男,1965414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路2164201,身份证号:3501*******44 赵某,女,19541221出生,汉,住福州*区xxxx4xx1,身份证号:352******5 委托代理人:杨夏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答辩人:金xx,女,身份证号码:3503******2,住福建省福州闽侯县*镇xxxxxxxx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金彩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自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当日即将产权证原件转交中介中联立信公司保管,由中介办理过户手续。答辩人始终遵守合同诚信原则,认真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但中介方与被答辩人却未给予相应配合。后因中介方及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过错在于被答辩人,而不在于答辩人。

二、被答辩人未按照房产买卖代办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差额购房款,已经违反合同的先行给付义务。

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应当在20091020日内将差额款支付给答辩人。但被答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购房款差额,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答辩人有权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合同交易遵守诚信自愿原则,现被答辩人已经违约在先,并且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现答辩人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合同交易具有明确的相对性,因被答辩人违约行为已经持续二年之多。20091027日福州中联立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也向被答辩人发出履约通知函,但是被答辩人拒绝履行支付差额款。可见,被答辩人主观上故意违约,恶意不支付差额款。在未支付差额款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求答辩人办理过户转让手续,这是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的。

此致

台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某、赵某

代理人:杨夏冬律师

2012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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