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杨某2012年4月在某财产保险公司的支公司购买车险,原告将车辆行驶证及应交保费交予办理。原告交付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验收合格至2012年2月。4月被告将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交付原告,保险单载明车辆损失险108000元,保期12个月。后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全损,诉至法院。被告以保险条款约定车辆没有年检也没有向投保人详细说明免责条款的理由免赔。
后经我方代理,被告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明知未年检的车辆而承保视为该免责抗辩权放弃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原告的车辆损失得到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