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烟台市**路的“某超市”附近,采取捂嘴、语言威胁等方式,抢劫谭某某的女式挎包1个及包内现金及手机2部、MP3播放器1部等物品一宗。
董华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及时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与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庭审中辩护人董华波律师提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均被法庭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