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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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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诉银行获赔
更新时间:2013-08-10

储户李先生在**银行营业厅内接受主管推荐,购买了价值百万元的理财产品,事后却发现被骗,银行称主管行骗与银行无关,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储户李先生将**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用于支付理财产品的100万及相应利息。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2009年12月9日,他在**银行营业点办理业务时,因语言障碍,被大堂工作人员介绍给项目主管郑某协助办理业务。2010年6月22日,他再次来到该营业点办理业务,郑某在协助办理业务后向李先生推荐银行理财产品,并出示了自己作为民生银行理财业务项目主管的工作证和名片。根据郑某的说明,该理财产品期限为6个月,收益率为12.3%,最低购买额为100万元。李先生购买了100万元该理财产品并由郑某办理一应相关手续。李先生曾对款项全部进入郑某的**银行账户而非自己账户表示质疑,郑某解释为银行为方便操作将款项先进入银行项目主管的账户,之后再向客户进行回款。此后,郑某三次向原告发送邮件,说明“理财产品”进展,并告知已向李先生账户支付了112.3万元的理财回款,其账户余额为118万余元。然而,2011年9月30日,李先生在取款时发现该账户内仅有6万元余额,郑某实际上并未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财回款。事后,李先生多次前往营业厅与支行协商,却被告知郑某已死亡,上述购买理财产品的欺诈行为系郑某的个人行为,银行对李先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认为,他和银行之间已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储蓄机构,具有保障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郑某作为银行的主管,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办理理财业务,李先生基于对其职务的认识和信任,有充分理由相信郑某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且郑某的欺诈行为,表明银行严重疏于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因此,银行对于李先生的损失具有明显的过错和不可推脱的责任。故向银行索赔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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