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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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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羊水栓塞致死,医院担次责
更新时间:2013-08-10

201267日晚上10时左右,袁某因临产,被送广安市妇幼保健院诊治, 051分出现抽搐、牙关紧闭,胎心音消失。市妇幼保健院诊断:“G2P040+1W宫内孕临产、胎膜早破、胎儿宫内窘迫、子痫?妊娠合并癫痫?妊娠合并脑血管畸形?”,建议转广安市人民医院治疗,转院时BP120/84mmHg。到达市人民医院的时间是68日凌晨2时左右,脉搏118/分,血压138/84 mmHg,胎膜未破,胎心188/分,有规律宫缩,间隔3-4分钟,持续3540秒,胎膜已破,上推胎头,未见羊水流出,羊水性质不详,宫口开大3cm。入院诊断:G2P042+2W宫内孕单活胎头位临产、胎膜早破、胎儿宫内窘迫、产前子痫。入院不久袁某出现恶心、呕吐,多次求医生能尽快处理未引起重视。大约凌晨3点多钟才将袁某送到产房生产。家属一直在产房外等候,等到610分左右,医院宣布产妇及胎儿均已死亡。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及其死婴进行尸检鉴定,结论为:袁某系肺羊水栓塞、全身广泛出血倾向(DIC)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胎儿系宫内窘迫致宫内死亡。经西南政法大学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为:从送检材料显示,患者入院时既存在严重凝血功能障碍,医方于45分输血浆,余无其他相应针对性处理措施,存在缺陷,医方病历记录不完全及对病历存在不正常的涂改,不排除对患者的治疗存在影响。同时鉴定机构还明确羊水栓塞无法预知,一旦发生,抢救难度大,死亡率高。综合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患双方依据鉴定结论协商,最终广安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家属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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