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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绪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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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晒粮引发事故要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3-08-09

家住山东省加祥县黄垓乡的张某,是该乡某家俱厂工人。

2012年7月9日一大早,下了夜班的张某像往常一样往家赶,去翻摊在马路上的麦子。

当张某来到马路上,王某正驾驶自家中型载货汽车回家,途经张某晒麦子的公路时,猛然发现前方50多米处有人在扬撒摊在公路上的麦秸。王某赶紧鸣笛示警,轻踩刹车,但因路上麦秸太多,而王某的刹车有些失灵(他自认为能用没修),车轮打滑,右前方的倒车镜与潘大海头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头部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王某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7月28日,王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王某辩护律师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指出,公路晒粮影响了道路的畅通和车辆的正常行驶,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张某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其在事故中死亡,也要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外,王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预见到危险时不能及时刹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律师提醒,夏收和秋收季节,乡村公路都会成为“大晒粮场”,这使公路暗藏三大危险:车辆遇到麦子或者玉米粒易打滑、跑偏;车辆为躲避行人易产生刮擦、追尾;麦秸卡进车里影响刹车效果,容易发生车祸,严重者甚至有可能导致车辆着火。在这些前提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晒粮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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