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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文律师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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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冲突时如何认定----刘俊文律师
更新时间:2013-08-09

父亲在妻子去世后,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儿子,再婚后又反悔,重立遗嘱把房子给再婚妻子。

父亲王某、母亲刘某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朝阳某小区的房产一套(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双方育有一子王某。2008年,刘某因心脏病去世,未留有遗嘱。2009年,在儿子王某要求下,父亲王某经由朋友马某代书写下书面遗嘱一份,称与前妻刘某共有的诉争房屋在其死后由儿子王某继承,其他人无权享有。

  后来父亲王某谈起了黄昏恋,与家中的保姆贺某登记结婚。2011年,王某背着其子写下书面遗嘱一份,内容为:登记在前妻刘某名下的诉争房屋系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对前妻刘某所遗的房产份额我表示继承。待我去世后,将诉争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留给现任妻子贺某。该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后贺某以儿子王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诉争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法院以王某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依据进行了房产分割,支持了贺某的诉讼请求。

  儿子王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公证遗嘱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最终未予支持儿子王某的监督申请。

刘俊文律师意见: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次是自书、口头、代书遗嘱。同形式以最后时间所立遗嘱有效。不同形式的遗嘱,时间先后不是决定性因素,具体个案具有分析。比如后立的自书遗嘱就无法否定在前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必须被后立的另一份公证遗嘱所否定。本案,虽代书遗嘱在前,但是因为不能否定公证遗嘱,所以前代书遗嘱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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