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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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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事故死亡,车辆靠挂单位无责
更新时间:2013-08-06
2011年2月17日,司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在送货途中行驶至某拐弯处,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司某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重型半挂车车主是曹某,车辆挂靠单位为某运输公司。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后,司某家属同曹某和运输公司多次商谈赔偿协议,均未达成一致结果。司某随即便将曹某和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相关规定: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此次事故中,死者司某是被告曹某所雇佣的司机,因驾驶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某与雇主曹某发生纠纷,是挂靠人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不涉及被挂靠单位。由于司某不是运输公司直接雇佣的,所以司某和运输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依照相关的法律理应由雇主曹某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无需对司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曹某为司某的雇主,故曹某赔偿司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运输公司与司某不存在法律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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