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管某
被告:何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7月登记结婚,因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且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宫外孕流产后无法生育,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和现金10万元。并申请法院保全房屋。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被告婚前财产购买,依法应归被告所有。对现金10万元应依法分割。
武陵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城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被告所有,房屋所有的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归被告所有,现金10万元,被告考虑原告身体原因自愿作出让步,只要求分割1万元,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主要辩护理由】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案的焦点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代理人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详细询问被告购房细节,找到有利被告的证据:房屋虽然是在2007年10月购买,原、被告已经结婚三个多月。从形式看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案事实是,原告结婚后没有从事任何工作,且身体不适正在治病疗养,其费用全部由被告支付,被告的工资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也就是说原、被告结婚后根本就没有能力购房。同时,被告从银行复印出购房款交易明细,充分证明被告只是将婚前财产由人民币的形式转变为房屋的形式,形式的转变不能改变实质性即不能改变房屋为被告婚前财产的性质。法院综合本案客观事实,通过做原、被告的工作,使双方达成调解,使原、被告友好的解除婚姻关系,消除了社会不稳定隐患,达到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