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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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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对共同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3-08-03

原告:崔某

被告一:单某

被告二:纪某

[基本案情]

单某与纪某曾经是夫妻,2008年协议离婚,房产归纪某所有,存款归单某,夫妻共同债务由单某偿还。离婚前,单某向崔某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经营,纪某也知道借款一事。2009年,崔某向单某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单某因经营不善,无力还债,崔某向纪某催讨,纪某认为,他们夫妻已约定好,共同债务由单某偿还,要求崔某去向单某催讨。崔某很纠结,欠条上的借款人是单某,他只能起诉单某,但起诉单某后,即使胜诉也是拿不到钱,因为单某既无存款也无固定资产。

[律师意见]

崔某可以起诉单某与纪某两人,要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这笔欠款。《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崔某听取了陈庆新律师的意见,将单某与纪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意见]

庭审中,纪某拿出了《离婚协议》,证明共同债务应由单某偿还,纪某不承担偿债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崔某的意见,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单某偿还崔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11万元,纪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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