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杜**父亲(杜**)的委托,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依据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杜**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理由:
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行可以。被告人杜**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中只能是故意,既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的犯罪。而本案被告人杜**并没有这种犯罪动机。
2、被告人杜**没有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寻衅滋事罪是因为多次恐吓威胁、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辩护人认为随意殴打他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的动机,无故无理对他人进行殴打。通过今天庭审我们可以看出,公诉机关指控的11起事件被告人杜**均不具有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每起事件都是“事出有因”,才与被害人之间发生纠纷,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些事件的认定应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或者接受治安处罚范畴,故公诉机关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定性与是适用法律错误。
3、被告人杜**与昇**系朋友关系,双方之间经常在一起开玩笑,逗耍。并无调戏、猥亵行为,昇**在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存在相关矛盾、主观推断,如公安机关询问高**一事事,她却说“杜**用一把水果刀在高**脸上比划”;其次,昇**陈述中被告人杜**对其有七、八次骚扰,但并不能说出具体时间、地点,也不能够清楚完整的说出一次骚扰事件。辩护人认为,对昇**的证言不应采纳,被告人杜**未对昇**实施调戏、猥亵行为。
4、被告人杜**属于继发性癫痫病,继发性癫痫病的临床表现为:表现为精神错乱、自动症或行为异常、容易发火,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属于癫痫患者,其在发病期实施的行为是由于其意识模糊,行为不能自控所致,故在发作时完全没有意识,当时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群。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对马**的借款不够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杜**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杜**的行为表明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地。根据刑法理论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法庭调查,被告人杜**在向马**借款时明确表示是借款,且在当时借款时还向李**借款500元,向辰**借款500元,且事后被告人已经向李**、辰**履行了还款义务,由此可以说明,被告人杜**与马**之间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
2、公诉机关指控犯被告人杜**对马**有敲诈勒索罪关性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仅有受害人一方的陈述,受害人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所做的陈述不能完全采信。其它第三人证据没有一个可以证实杜**在马**处借款属于敲诈行为。仅凭受害人一方证言定罪证据不足。
三、被告人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对衣**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不够成寻衅滋事罪,对马**的借款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请求合议庭要严格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间的界限,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辩护人王耀
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