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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传建律师
四川-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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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7-31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孙传建律师担任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彭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异议。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彭某某仅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等同。

导致邓某死亡起因是由于生活小事,是邓某在秧田里面放毒药,毒死了被告人家中的三只鸡,在农村,三只鸡是家中柴、米、油、盐的重要来源,三只死鸡装了一大桶,被告人彭某某钓鱼回家看到后,很是生气,就用石头砸了其儿媳张某家的房屋,然后是张某和邓某就骂了大约半小时的人,被告人就越听越有气,由于一时冲动,就产生教训两被害人的想法,并没有要剥夺其生命的故意,又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一家系邻居,并没有什么矛盾,只是由于一时琐事导致,没有产生要杀人的思想基础。被告人顺手拿了把榔锤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并无预谋、准备的情况。而故意杀人,一般都经过周密准备。在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由于害怕就跑了。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本案是由于受害人邓某用农药毒死被告人家中的三只鸡、又和儿媳张扬翠一起对被告人长达半小时的辱骂,才引发惨案的发生,两受害人有明显过错,对于矛盾的激发负有直接责任,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无论从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还是证人邓XX、彭XX的证言均能确认了是受害人邓某撒农药水安宁毒死被告人家的三只鸡,死鸡都装了一桶,邓某撒药又没有给被告人一家打招呼,致使被告人认为邓某故意要毒死被告人家的鸡,后来被告人去找张某理论继而发生了争吵,后来两受害人对被告人一家辱骂了近半小时,最终导致了惨案的发生,所以两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被告人彭某某只有教训(伤害)受害人的故意,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邓中玉的病历,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邓某死亡与医院的治疗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当有极大的关系,不能排除医院的过错,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从轻的司法原则,不能要求被告人承担邓某死亡的责任。

证人彭XX、邓XX、村所医生均能证实,在伤害发生后及时地将受害人邓某送到了大竹县人民医院,医院是否及时抢救,程序是否合理,是否作X射线检查,进行CT扫描是否及时血肿清除和骨瓣减压,均不得而知,不能排除受害人邓某死亡是医院未尽职责、疏于职守和医疗延误不规范所导致。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导致的结果只是邓某的伤害后果,不能如起诉书那样要求被告人承担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辩护人认为应根据《刑法》第234条第二款前段对被告人按故意伤害定罪处罚,而不按该条第二款后段对被告人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3、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后,被告人的父母积极抢救受害人,可以从轻处罚,

在被告人对受害人张扬翠、邓中玉实施了伤害行为后,被告人的父母积极送两受害人到村卫生站包扎、处理,后来又将两受害病人送到县医院,由于被告人家里没有钱,是被告人的父亲彭XX到朝阳乡信用社贺三那里贷的5000元的贷款交的医药费。并且被告人的母亲邓XX一直在医院为两受害人做护理工作。

4、本案中的被告人彭某某是激情犯罪,是在受到被害人的辱骂的特定的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具有偶发性,

纵观彭某某的两次实施伤害案例,均是被告人与受害人先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就发生争吵,一时冲动就出手,不是预谋犯罪。这均是由于被告人的性格内向,性格偏执,文化层次较低、经济收入微薄、心理品质脆弱等多种原因所导致,也是社会的悲哀。

5、根据《最高院量刑实施意见》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而本案的两起伤害案件均是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发引起,且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同时被告人的家人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事实,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悔罪表现明显,被告人彭某某父母年事已高,且多病,彭某某之女今年仅九岁,由于被告人的一时冲动,给受害人的亲人带来巨大的伤痛,也导致被告人的亲人以泪洗面,一家有家不能回,自己深受牢狱之灾,希望法院审理时,考虑到是邻里纠纷,根据教育为主,惩罚犯罪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孙传建 律师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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