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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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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山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关注女职工权益保护
更新时间:2013-07-25

李某诉山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关注女职工权益保护

案情介绍:申请人李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0年4月7日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4月6日,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申请人因生育开始休产假,在申请人产假期满后,被申请人不但不给申请人安排工作,还以申请人产假期满后逾期不归,连续旷工32天为由违法将其辞退,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3440元。

案情分析:

本律师代理该案件中的申请人李某。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在产假期满后是否按时回公司报到及被申请人的辞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是2013年1月20日产假期满,申请人在产假期满前就到被申请人处协商工作事宜,但由于申请人休假前从事的工作岗位没有空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调换工作岗位,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调换的工作岗位恰好有夜班劳动,申请人不能接受新的工作岗位,双方协商未果,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回家等通知,期间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处协商,被申请人都以各种理由推辞,2013年3月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快递寄来的告知函,内容为通知申请人收到该函后三日内到公司报到,逾期未报到视为自动离职。3月7日,申请人就在朋友的陪同下一起到被申请人处和人力资源部经理协商工作事宜,再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人无奈之下只好回家等通知,等申请人再去被申请人处时,却收到了被申请人于2013年3 月8日以申请人旷工为由作出的辞退通知。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连续多日旷工重大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迟到、旷工的处罚措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应当支付赔偿,且申请人在2011年的工作中,因工作重大失职造成公司损失600多万元。

本律师认为,首先,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的原因是其产假期满后未按时到岗工作,连续旷工达32天,而申请人在2013年3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快递寄来的告知函载明,要求申请人收到告知函扣三日内回公司报到,如期不报到按自动离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按时报到就不存在连续旷工的情形更不存在自动离职,在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与被申请人处人力资源部经理的通话录音以及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申请人在2013年3月7日到被申请人处报到,但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安排工作。其次,即使申请人没有在三日内如期报到,被申请人在2013年3月8日作出辞退决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申请人是6日收到通知,而3月8日正是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报到的期限内。最后,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2011年工作期间困工作失职造成600多万无的损失更无证据及法律依据,2011年至2012年申请人休产假前,申请人都在正常工作,被申请人也未对申请人作出过任何处罚决定,况且本案被申请人辞退的原因是申请人旷工,而不是因申请人失职而予以辞退。

本案经过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3年6月26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作出裁决,支持了申请人李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醒: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案件是典型的女职工劳动权利被侵犯的案例,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告知劳动者,没有告知对劳动者就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规章制度为依据对劳动者作出任何处罚。该案件中的申请人李某由于在哺乳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怀孕、生育、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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