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男方婚后买房上男方和母亲的名字,离婚后能否分割?
华莹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日前华律师亲历了这样一起案件: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3年通过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调解离婚,在1999年王先生购买了A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和其母亲冯女士名下,现李女士称在离婚时A房屋未予分割,现要求分割该房屋。
审理时王先生自己没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离婚时是知晓A房屋的存在,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经协商处理,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名下的B房屋在离婚时王先生放弃产权,登记在李女士和女儿名下所有,并且离婚后还承担该房的一半贷款,自己的住所就是在A房屋内,李女士不可能不知道。双方已于2003年调解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李女士现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王母冯女士也称,A房屋是自己的C房屋售后支付的首付款,因贷款原因写成王先生的名字,而实际的贷款也是冯女士还的。
法院结合证据经审理认定:李女士在离婚时在法院表示关于财产自行协商处理,双方理应对名下财产作出合理安排;从B房屋的分割情况看,王先生已经作出超出一般的让步;另双方名下各自车辆各自所有也没有书面的约定,所以A房屋虽然没有书面约定,但法院有理由相信双方就各自名下的房屋已经自行协商一致,在各自名下各自所有的约定成立。离婚时李女士应知晓A房屋状况,王先生没有隐瞒,时隔七年之后李女士再提此诉讼法院难以支持。
律师意见:
1.如离婚时对方确实隐瞒财产,相对方自发现次日起两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分割;
2.如离婚时对方没有隐瞒财产,并且有证明表明主张方已经知晓的并已协议处理完毕的,法院很难支持;
3.离婚时对“财产各自名下各自所有。”这句话要特别注意,除非真实意愿表达,否则在离婚协议上或法院调解笔录上有这样的表述,法院一般倾向于双方已经就财产协商处理完毕,再就此有纠纷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杨先生遗产如何继承?
0人浏览
离婚诉讼中将共有房屋无偿过户给母亲,行为无效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