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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所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经典案例
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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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与孙某于2001年相识后,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之下便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于200212月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登记于孙某名下,为此王某出资62000元,孙某出资4100元。双方在购房后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生活在一起要互相信任、互相关照,如一方死亡或提出分手,该套房屋即归对方所有。现王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对于王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对其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认定王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并以王某首先提出分手为由,将该房屋判归孙某所有。王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认为争议房屋应为双方按份共有,并要求孙某返还其出资款62000元。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协议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同居生活的行为,虽然不为我国法律所提倡,但亦不为我国法律禁止,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为购房出资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条规定即为通常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协议。双方出资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孙某名下,但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约定,双方出资所购房归一方所有的条件是另一方死亡或提出分手,本案系王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不能共同生活下去为由诉至法院,亦即由王某提出分手,依协议约定,该房屋理应全部归孙某所有,故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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