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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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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告子的案子
更新时间:2010-01-26
原创文章 作者:吴庆阳 时间:2009-12-08
晓冬是我妹夫的朋友,此前彼此都认识,前段时间他找到我,他的父亲A将他告上了高新区人民法院。
我接受委托后,到高新区法院复印了相关的诉讼材料。A的诉状写了四页,基本上相当于代理意见,诉讼请求有两项,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求法院将位于普明镇的某处房屋的一楼确认为A所有。
经我调查了解,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大约在2003年,晓冬与其父共同出资在普明本地人那里购得一处房产,房屋为一楼一底,父子二人购房前写了份协议,大意为双方各自出好多钱,购房后,双方又写了一份协议,主要是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即A拥有一楼,而晓冬拥有二楼,此协议并在绵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在等待开庭的时间里,晓冬告诉我,二层房子均记载在他的名下,但这都是经A同意了的,因为大家在签订公证协议时口头上说清楚了。而且,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被A收藏了,为此晓冬还去问A要过二证,但双方发生了争执。
在第一次开庭时,我答辩了如下几点:1、本案到底是什么案由,原告没有明确,法庭是无法审理的;2、本案是没有纠纷的,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双方约定了房屋所有的方式及权属,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了的,双方均应恪守协议;3、本案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因为不仅公证书中明确了双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且两证原件均在原告手中,原告并没有举出被告侵权的任何事实;4、如果原告要分割该房屋,本身是可以凭公证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去办理的,如果房管局不予办理,则可以要求其拿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否则,是应以行政诉讼为由将房屋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而晓冬是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的。
目前此案又经过第二次开庭,双方证据方面和辩论方面没有多大的变化,主要是原告方在主审法官的要求下,明确了诉讼请求,但其明确的请求更是莫名其妙:一是被告侵权,要求明确一楼的所有权;二是要求法院对未来改建后的三至六楼的所有权作出判决;三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针对其第二点诉请,我答辩如下:法律只解决现实的纠纷,本案现实的纠纷都不存在,何况未来的纠纷,因为房屋改建的可变因素太多,比如原被告的经济实力,整体改建或部分改建,国家政策或地方法规,这些因素都不确定,怎么来明确双方的权利,这是真正的痴人说梦。
A在法庭审理中也对其儿子进行了猛烈的批评,说其是恶意霸占财产,他之所以要求法庭明确未来的产权,是因为在自己百年之后,还有自己的其它子女与晓冬争,晓冬永远不可能达到自己独霸房产的目的,大有愚公移山中"子又有子,子又有孙,子子孙孙无穷匮也"的精神。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我说了几句连自己都很感动的话:本案牵涉亲情、道德和法律,原告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是好事,但本案根本就没有争议发生,而原告杜撰的一些侵权事实都是未曾发生的,现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而最重要的和谐来自人的内心,而并非一纸判决能够解决问题的,像本案,即使是法院判决一楼归你原告所有,但以后双方视如陌路,如就改建的问题达不成协议,那么原告只有自找苦吃。因为其真实用意就是想在现有的基础上加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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