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家属因各种原因起初都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直到法院即将开庭前,张某的母亲才找到我们律所。起初我不愿接受委托,但因张母一再恳求,最终决定接受委托为张某提供辩护。在阅卷过程中我发现本案存有重大疑点,受害人邹某的法医鉴定报告当中受害人邹某的处女膜居然是完整的,女方阴道内也没有检查到任何人的精液。加之几人案发之前曾经大量饮酒,使我对被告人张某的强奸行为是否既遂产生怀疑。通过会见被告人张某了解案情,并对警方对受害人讯问笔录进行了认真核对,发现二人虽然都在公安机关承认发生了性行为,但对具体过程描述却存在明显矛盾。受害人讲述整个经过不到几分钟,被告人张某却说有半小时之久,且多处细节不符。同时我还了解到二人此前均无性经验。基于以上情况我向法庭提出,二人事发前曾经大量饮酒必然对其事后记忆产生影响,被告人口供与被害人陈述明显不符,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存有疑异,同时两人均无性经验,女方处女膜完整,故不能排除二人性行为并未成功插入,被告人张某应属强奸未遂,而非强奸既遂。此案引起法院和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经过反复研究,最终法院没有按照强奸既遂对张某进行定罪量刑。
办案总结: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强奸犯罪不能强制对受害人进行处女膜检验,但本案当中双方陈述明显不符,使公诉机关的证据真实性受到很大怀疑,受害人处女膜完整、没有检查到精斑、案发前双方大量饮酒的事实,都使得强奸既遂的结论得不到任何证据支持。最终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的态度,没有按照既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