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俊文律师
河北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89
好评人数
411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父亲倒车撞死儿子 保险公司拒不理赔败诉
更新时间:2013-07-20

  2012425日,项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倒车时撞到儿子小磊(化名),导致小磊当场死亡。公安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项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石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抢救费共计278603.4元。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受害者小磊系项某的儿子,故该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而非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依此仅在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0411.4(其中死亡伤残项目11万元、医疗费项目411.4),对于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作出拒赔处理。

  石某索赔无果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共计71548.5元。近日,保险公司上诉至惠州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双方的争议重点围绕被告是否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存在异议。

当一个人撞死了自己的家人,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如果要承担该责任,是否也要同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刘俊文律师点评: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

  理由有三:一是法律并未明确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法无禁止即权利,此类案件中家属成员应当被界定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二是保险公司自行设计“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中,都未赋予保险公司这样的免责权利。另外,中国保监会于2005224日已经明确废止了这一免责条款;三是这样的免责格式条款无形中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补偿原则的精神,在法律上是无效条款。

  对于法院为何没有支持追究保险公司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并不是侵权关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投保人作为家庭成员,虽然在精神上受到巨大的创伤,但在其并未向其他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的情况下,其精神损害并未转化为财产损失。所以,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原告在精神上受到的损失,不能通过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经济上的赔偿进行弥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