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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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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份共有物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3-07-20
案情


原告戴xx与被告张xx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张xx的胞妹张x 共同出资购买了零陵区x中门口的商住楼一幢。其中原、被告占有一楼门面的一半及二楼、四楼住房二套,第三人张x 占有一楼门面的一半及三楼住房一套。原、被告于2012年5月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但因与第三人张x 如何分割门面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处理结果:


案件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永州市零陵区xx路(永州市x中学对面)的原属戴xx、张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xx胞妹张x 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现全部转让给戴xx一人所有。戴xx一次性支付张x 房屋分割款110,000元,张xx支付给张x 房屋分割款30,000元。戴xx付清上述款项后,即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二、因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零陵区国土资源局永〈芝〉集用(土)字第43-0639号集体所有权证办理在张xx名下,在国土资源部门允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由张xx协助戴xx将该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戴xx名下,过户费用由戴xx承担;


三、戴xx、张xx自愿将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x摊位、零陵区x中学校内住房一套、零陵区x中学校对面门面半个、二楼、四楼的住房,)在婚生女张A成年后归其所有;


四、自三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张xx不得对房屋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若对其出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则应赔偿相当于房屋价款三倍的损失。


评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涉及到对于按份共有物如何分割的问题,经过我们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将整栋房子所有权归由原告戴xx享有,其实这里牵涉到了一个民法中的重要理论,即按份共有人的分割理论。


对于按份共有物,如果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例如金钱、粮食、布匹等,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可以很好的处理,直接进行实物分割。


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时,则法律规定可以将按份共有物出卖,所得则由各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不能分割且当事人又不愿意出卖共有物的,那么可以将共有物整体让与某一共有人,由其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则由取得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作金钱补偿。


很显然,在本案中,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选择了第三种分割方式。采取此种方式,有以下两个优势:一方面可以避免房子出卖后导致房子价值在转让的过程中流失,免除房产交易税的支出。另一方面,由于本案涉及到离婚案件的婚后财产处理,能够避免与第三人买卖的权属纷争,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婚后生活的安宁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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