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素芳律师
四川-广安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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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书的制作日期致案件发回重审
更新时间:2010-01-21

简要案情:鲁某之子鲁##刚与邻居王某为争地界,与王某发生抓扯,致其不幸身亡。经法医鉴定:鲁某之死系打架诱发了心脏病发作,致其死亡。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起公诉。鲁某在原审中委托一法律工作者代理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鲁某在4月份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6月份经开庭审理,并于同年7月14日宣判。宣判结果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5年执行。并判决王某赔偿鲁某赔偿款3万余元(判决书尾部落款日期为7月9日),鲁某不服一审判决。其原审代理人也为向当事人说明原审判决不妥之处,致鲁某四处信访。鲁某一次来到信和信律师事务所,要求我为 其代书控告书,我仔细研读一审判决,为其详细解答了一审明显不妥之处,鲁某遂委托我担任其代理人,我接受委托后,详阅了一审卷宗。

发现原审不妥之处主要表现在:1、审理程序违法:本案7月14日宣判,但是,判决书的尾部日期是7月19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文书式样统一格式明确规定:判决书的尾部日期即为合议庭或审委会得出本案判决结论之日。但是,本案中,系判决结论在后,而宣判在前,显然程序违法。2、适用法律错误,鲁某在08年4月份就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08年6月份才法庭辩论终结,那么,相关赔偿费用依法应依据07年度的相关人身损害计算标准计算,但是,一审法院却适用06年度的人身损害相关统计标准计算赔偿款(明显低)。这显然于法无据。

判决结论:二审法院以原审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将本案发回了一审法院重审。

小结:二审案件的每一材料需仔细审阅,委托人的陈述需认真聆听。

自我满足:平息当事人的毫无价值的信访,为当事人省去了因上访产生的损失,为社会安抚了一上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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