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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签“活不养死不葬”协议 有违良俗被判无效
李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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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赡养老人、关心爱护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明确规定,子女除应尽赡养义务外,还应“常回家看看”。然而,现实中有些子女却置伦理亲情和法律规定于不顾,拒绝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河南省南阳市的黄某某,借口与哥哥已分家,并且同众人又签订了对健在母亲“活不养死不葬”的协议,拒不尽赡养义务。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其签订对母亲“活不养死不葬”协议无效,应向其母支付生活费、医药费、诉讼费。
现年82岁高龄的张某老人,是南阳市**乡*村村民,张某共生育三子两女,但三儿子和两个女儿在十几年前因车祸丧生,留下了大儿子黄山和二儿子黄某某。然而,自2002年底性格孤僻的黄某某跑运输有了积蓄,从山里搬到南阳城里居住后,便以业务忙为借口,不关心和赡养母亲,偶尔回家一趟,不但不关心问候老人还经常惹母亲生气,连母亲的医药费也不给分文,全靠年迈的兄长黄山赡养和照顾老人。经村组干部多次批评,黄某某不知悔改。无奈之下,为了免二儿子黄某某再回家与家里人生气,2009126日,所在的组干部与张老太的二儿子签订了协议,约定:母亲永远随黄山生活,生活费由黄山承担,黄某某不再回家,对母亲“生不养死不葬”,并不继承母亲家里遗产。后张某随大儿子黄山一起生活,五年来一切相安无事。但天有不测风云,今年228日,黄山拉着母亲进城看病途中,为了躲避迎面而来的摩托车,连人带车翻入沟内,母子二人又摔伤,几个月后治愈,花光了家里仅有的一万余元积蓄不说,又欠下了一万余元债务。在母亲住院几个月中,二儿子黄某某夫妇连去医院问候一下都没有,引得邻里纷纷指责。
2013410日,极度困难的张某老人,在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二儿子黄某某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判决确认所签的“活不养死不葬”协议无效,判令二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生活费、医药费。
2013528日,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张某现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黄某某作为张某次子,理应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母亲与二儿子虽在分家协议中约定二儿子对母亲张某活不养死不葬,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协议,黄某某应当赡养母亲。但庭审中,母亲张某当庭表示不愿意随黄某某生活,故黄某某应按月支付张某生活费。由于张某现有黄某某和黄山两个儿子,黄某某应按照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的标准承担一半,即每月200元。张某要求的药费,待实际发生后凭票由黄某某负担一半。法院遂一审判决限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张某当月生活费200元,被告黄某某承担原告今后一半的医疗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2013529日,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黄某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判决叫我每月掏赡养费错误,我有“活不养死不葬的协议”但是我愿意赡养老人,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母亲随他到城里生活或轮流赡养。
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张某两个儿子理应尽赡养义务。自2008年以来,张某一直随大儿子黄山一起生活,二儿子黄某某未尽赡养义务,现当庭质证,母亲张某不愿随黄某某一起到城里生活,故原审判决黄某某每月支付给张某生活费并无不当,黄某某要求张某随其生活或轮流赡养的请求南阳中院不予支持。南阳中院遂当庭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黄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判令二审诉讼费仍由黄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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